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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

时间:2020-04-23 14: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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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张国翔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嘉宾:孙鸿飞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级调研员

 

嘉宾:丁得赋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嘉宾:刘雅华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

 

嘉宾:张百成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张百成


[主持人]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各地区陆续被发现,通过国家的强力干预,我国已经全面控制疫情,进入复工复产的阶段。 今天,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做客访谈室,就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开展网上办税、“非接触式”服务等具体措施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并为网友答疑释惑。? 首先,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各位嘉宾,他们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张国翔、货物和劳务税处二级调研员孙鸿飞、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丁得赋、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刘雅华、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张百成。
[主持人] 各位嘉宾,上午好!
[主持人] 疫情期间,市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工作具体内容是什么?
[张国翔] 我们主要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大力降低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成本,二是帮扶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在降低办税成本方面,我们从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办税方式,大力推进“非接触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优化办税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税效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我们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深化“银税互动”,促进信用产品创新,通过开展税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降低纳税人融资成本,帮扶企业复产复工。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了“非接您刚才提到了“非接触式”服务,能介绍一下具体内容吗?触式”服务,能介绍一下具体内容吗?
[张国翔] 在疫情大考面前,我们倡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减少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办税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病毒感染风险。第一就是严守办税服务厅和一线窗口的防疫主阵地。全市 32家办税服务厅每天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进行严格的通风消毒,在办税服务厅入口对前来办税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对于确实需要到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我们建议其提前进行电话预约,结合实际情况辅导纳税人合理规划办税时间,做到即来即办,避免排队。各办税服务厅都设立了“过渡区”和“一米警戒线”,在办税区与窗口间建立了办税服务隔离带,最大程度降低接触风险。同时,办税服务厅都落实了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现场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张国翔] 第二就是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加大“非接触办税”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平台办理业务。目前实现了申报、缴税(费)、代开发票等197项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覆盖了我市纳税人缴费人常办业务的95%。 比如,对于企业和个体户涉税业务办理,可以登录省税务局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我要查询”等业务模块,一般常用的申报、缴税、代开发票等业务都可以办理。如果是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可以通过省税务局网站上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办理,也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手机客户端进行办理。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申报缴费,可以在 “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上选择“城乡居民社保缴费”进行办理。2、3月份征期,全市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到 97% 。
[张国翔] 第三是打好“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组合拳。比如,前段时间,实体办税服务厅业务量最大的是“发票领用”事项,疫情期间我们推出了“网上申领+发票寄递”服务,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发票,通过邮寄方式把发票寄到公司或家里。2、3月份全市已经办理发票邮寄业务7960笔,累计邮寄发票55万余份。再比如,“延期办”——也就是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确实因为疫情影响没有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2、3月份共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 22户。此外,我们全市办税服务厅一共设置了190 台自助办税设备,纳税人可以自助办理相关业务,避免了在窗口排队。 目前,“非接触式”办税已经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主要方式。税务部门将在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基础上,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
[主持人]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税务部门在帮助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张国翔] 为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们加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深化“银税互动”,针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和M级的企业,推出云税贷、吉税贷、税银通等以纳税信用为基础、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帮助企业用纳税信用换得“真金白银”。在疫情期间,为方便纳税人申请贷款,我们通过吉林省税务局网站上的税银智能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贷款‘一站式’融资服务,让中小微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信贷产品。一季度,通过银税互动方式,全市为 232 户纳税人发放了信用贷款 1.1亿元。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现在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孙鸿飞]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为了复工复产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发给员工,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会不会因为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孙鸿飞]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每个月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孙鸿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对用于捐赠的护目镜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孙鸿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对用于捐赠的护目镜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孙鸿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防护服的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孙鸿飞]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孙鸿飞] 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孙鸿飞]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原来适用3%的征收率,现在政策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减按1%,我单位在季度申报时应如何确定适用的征收率,如何开具发票? 
[孙鸿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并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主持人] 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丁得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主持人] 刚刚提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文件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丁得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主持人] 网友提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丁得赋] 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提问: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丁得赋] 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提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丁得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主持人] 网友提问: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丁得赋]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主持人] 网友提问: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刘雅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主持人] 网友提问: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刘雅华] 有这个政策,享受主体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根据(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主持人] 网友提问: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么? 
[刘雅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主持人] 网友提问: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刘雅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提问: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刘雅华] 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主持人] 这次疫情期间对房产、土地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张百成]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吉税发[2020]7号)第十六条: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主持人] 疫情期间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什么方式减免? 
[张百成] 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减免,只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提交减免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准才可享受减免。 
[主持人] 疫情期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需符合是什么条件? 
[张百成] 疫情防控期间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可比照《吉林省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六条第二款,“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申请减免”的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困难的标准,经确认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和利润均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并出现严重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可据企业实际困难程度,认真研判给予减免税支持。 
[主持人] 网友提问:疫情期间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减免行业有什么规定? 
[张百成] 疫情防控期间,按季度进行审批,以后是否延长,将视疫情发展变化再做调整。一季度终了后,纳税人可对一季度已申报税款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核实,快速办理。 由于本次疫情影响面较大,社会各行各业均受冲击,因此在减免行业方面没有特殊限制,只要受疫情原因导致企业严重亏损,都可按照吉税发[2020]7号文件精神申请办理减免税。 
[主持人] 网友提问: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需报送哪此资料? 
[张百成] 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表样可参照附件5、附件6)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期限、范围、金额、依据);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4、涉税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即可(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一份)。至于上报省市局的留存资料,暂无要求,视省局通知而定,届时可复印上报。 经请示省局,因疫情的特殊性,为尽早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上述资料可先行传递电子版,只要关键要件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审议和办理,纸质资料及次要资料可后续进行完善。 
[主持人] 网友提问:疫情期间无偿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可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张百成] 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在近一段工作中也遇到过其他缴税人的咨询,经请示省局,根据总局的最新答复:对于“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情况,可以由使用人申请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主持人] 广大网友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也提了很多相关问题,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请大家继续关注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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